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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百五十二章 胜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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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,但是,并没有规范约束儿童参与广告拍摄。

原告律师反驳道,“然而,童模一般都是计件收费的,他并不隶属于某个特定单位,因为他可能为很多不同的店铺提供拍摄服务,所以,他与企业之间也不一定有长期的固定的工作关系,也可以认为,童模不是企业的员工。

那么问题来了,童模明明可以计件收费,被告为什么一定要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合同?”

被告律师脑子转的很快,立马回道,“童模与企业之间是只是服务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。”

“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,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,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、儿童。”原告律师也回答得很快。

“是的。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曾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,从事有劳动经济收入的劳动,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。

显然,童模未满16周岁且有经济收入,但是,关键问题就在于,如何认定劳动和劳务的界限。”被告律师言语尖锐。

原告律师接着说道,“是的。被告律师也提到雇佣童模,到底能不能用,按照违法用童工去处理,已经成了一个灰色地带。所以说,童模拍摄服装照片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是劳动呢?”

被告律师不知道原告律师的意图,模棱两可地说道,“事实上,我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于何为“劳动”,何为“劳务”并没有明确的定义。”

“是的。那按照被告律师的话来说,童模与企业之间在服务的合同和劳务合同的这段关系过程中,被侵犯了合法权益的情况下,该怎么定义‘劳动’和‘劳务’呢?”

原告律师不等被告律师接过话,继续说道,“我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受到了休息权和健康权的侵害。

我方当事人在她平时写的日记作业中,多次提到,关于拍摄的感想,以及长期的超负荷工作时间。日记的内容里不仅一次提到,拍摄片场中工作人员的不友好,也多次提到我方当事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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